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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作者:天水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9 08:21:23

在商标注册时,很多人想多注册几个商标!由于商标知识贮备不充分,或者对天水商标注册的细节不是那么了解熟悉等原因,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意外收到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是什么情况?那么,天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问题都出在哪?

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只是因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商标本身无太大关系,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按照规定补正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如果期满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议定书》)的有关议定书,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需要向一个、多个或所有会员国申请保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也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代理。但是,以后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或取消商标国际注册的任何申请都必须通过商标局处理。律师提醒: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首先要取得中国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批或者申请被受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注册过程:

(1) 登记方法受委托的,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栏中公布。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准备申请表→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

(2) 申请准备。

(3) 填写加盖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表》。

(4) 填写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国语国际注册申请表》。

(5) 国内商标注册证或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 基本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更新的,应当提交批准证书副本。

(7) 两幅商标图。有彩色商标的,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8)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9) 填写申请表及注意事项: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和姓氏;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中文全名和拼音(拼音换成外文译文的,直接登记译文)。商标申请日、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注册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明英国的,视为声明在英国使用该商标。

2、 注意事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议或者议定书向国际局提出的至少应当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的申请。以商标注册或者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协议或者议定书的任何一方。以国内接受的商标申请为基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只能指定纯协议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同名。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案必须与申请国内注册的商标图案完全相同,规格在2×2cm至8×8cm之间。

商标为彩色的,应当用文字标明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申请中申报的货物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范围,并按照《商标注册货物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顺序排列。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包括一类以上,但有三类以上的,应当补交注册费。商标或者部分商标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者非罗马数字组成的,应当标明音译。音译应符合本申请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当指定至少一个纯协议方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未来通信的语言,否则只能使用法语。

3、 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初步审批公告复印件1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申请受理证书复印件1份。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在中国没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的华侨,应当附具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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