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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天水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7 09:08:40

我们将在下面为您分享天水商标注册原则的内容。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接受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基础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天水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什么?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请同一个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受理首次商标注册申请,驳回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

在先申请以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为准。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因此,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确定申请优先权的标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是什么?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的商标可以用于生产服务,但用户没有独占使用权,除驰名商标外,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实施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对少数商品使用的商标适用强制注册原则,作为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只有烟草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禁止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这两条原则各有利弊在先申请原则只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不利于对商标使用人的保护。先用原则可以保护使用商标的人,但由于需要审查申请人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此外,登记是不确定的,可能会因为其他人提供的证据而被撤销。商标注册原则的内容在此由商标注册网站的顾问共享。

注册公司必须要用到工商注册地址,地址的选择有两类:一类是实际注册地址,通常创业者会自己租用实际的办公地址,同时用于注册公司;另一类是是,虚拟注册地址,此类注册地址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不能用于实际办公,仅仅用于注册公司,但是价格便宜。虚拟注册地址其实是实际地址,是物业将地址进行分割后再进行出租的地址。为什么要对地址进行分割?如何对注册地址进行分割?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为什么要将工商注册地址分割?  

我们知道,每个地址仅能注册一家公司,为了避免地址资源浪费,我们需要将面积足够大的地址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地址可以注册多家公司。怎样将工商注册地址分割?分割方式如下:

1、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分割需要去房管局备案,做2个独立的门牌号,还有要看下原来的公司注册的时候写的是多大的面积,如果全部都被注册了的话就不行了,现在,开始实行一址多照,这边暂时还没有实行,所以需要将场地划分。  

2、首先按照工商局的说法是按照一个地址只能注册一家公司,这是毋庸质疑的,他们不会让同一地址同时存在两家公司,同时一起办公。但是《公司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统一地址不能够注册2家或2家以上企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此,在这点上是说不过去的。实际上同一个地址要注册两家公司也是行得通的,那就需要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也就是说僻出个新地址将原先的门牌号变成两个门牌号码才行! 

很多企业的注册商标都是为了开展自主品牌营销,方便消费者明确商品来源,同时,为了在假冒商品出现市场时及时保护合法权益,所以注册商标在公司注册后已经成为常态。但商标注册需要这么长时间,时间在哪里?

虽然目前的商标注册可以在线提交,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商标注册的时间还是有点长。许多企业家对公司注册将在一两周内完成感到困惑。为什么商标注册要这么长时间?企业每年新增的商标注册量达数百万件,这导致商标局一直以来工作量巨大,这也是商标注册时间长的根本原因。为了让企业家更多地了解商标注册时间的成本,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过程:商标注册预审时间(9个月)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批公告。商标初审公告期(时间:3个月)初审通过后发布的公告,不属于审理期限。首次审计公告后3个月内无异议的,发布注册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会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限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公告。

从注册周期可以看出,一个商标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发证,但在注册复审过程中如有异议,需要复审的,则商标注册时间将被复审9个月左右,相当于另一个商标注册。因此,在商标注册前,一定要注意类似商标注册的查询,避免出现争议点,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通过率,节省时间。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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